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6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抚远市寒葱沟镇红卫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9月1日,将本村村民刘宝柱的3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中15亩土地未经刘宝柱本人同意,村委会私自发包给本村另一名村民王晓宇,并签订承包合同,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王晓宇持有的2007年9月1日颁发的抚农地承包权(1998)第000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无效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第2条第3项第8、9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20条第4款和第21条及抚远市纪检抚监建议函〔2020〕23号文件的规定,抚远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王晓宇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8)第0001号予以注销,王晓宇的经营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抚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