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抚远市境内的洪二干、洪四干、洪四十干、三十七干、乌三干管理范围划定进行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湖泊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湖)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