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护和巩固公路建设成果,改善道路运输秩序,保证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打造全市良好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 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坚持全省统一领导与地方政府负责相结合;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固定检测站治理与流动巡查治理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
三、 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能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四、时间步骤
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按国家五部委要求,分阶段性目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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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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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事项处罚、记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 开展为期两年的运输车辆整治行动。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市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站、市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牵头负责)
(三)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市公路站、市公安局、市交警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沙场、粮库、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牵头负责)
(五)加大路面控制。加大对恶意违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打击力度。各治超责任单位要继续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高速公路把住“三个关口”。把住入口关,在收费站入口登记、阻截、劝反、卸载;把住出口关,利用收费站出口计重检测设备实行计重收费;把住节点关,利用现有治超监测站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普通干线公路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保护农村公路、桥涵安全。农村公路上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严格执法标准,坚持不卸载不放行,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牵头负责)
(六)完善道路监控网络。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监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检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市公路站、市公安局、市交警队、市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核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监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监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站、市公安局、市交警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市公路站、市公安局、市交警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牵头负责)
(十)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作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牵头负责)
(十一)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中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公安局、市交警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站牵头负责)
(十三)加强货车登记和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市公安、市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财
市委常委
副组长:孟凡涛 李伟民 李广春
成 员: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交警队
市道路运输管理站
市公路管理站
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抚远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454-2132412。
七、责任分工
市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管、检查治超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协调处理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执法人员深入货站、沙场、配载场及砂石场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6、市公路管理站负责公路管理部门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7、市运输管理站负责指导运输管理部门,强化源头监督,全程管控,在源头环节消除非法超限运输。突出抓好对源头运输企业派驻和巡查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是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应当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2、加强对拼装车、非法改装货汽车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公安部门
1、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
2、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商部门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强制检定;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治超责任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违法改装和超载超限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健全保障机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针对可能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强行冲卡、拒检、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公路畅通,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建立信息共享。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畅通沟通渠道,定期与治超责任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期成果,部署下步工作,研究治超热点难点问题,着力为执法一线排忧解难。对新状况、新情况、新进展、新想法要及时通报反馈,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五)及时上报信息。各治超责任单位要掌握治超动态,及时报送治超动态信息,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次。要实行新闻稿件及时上报制,由专人负责宣传稿件组稿工作。重大信息实行“一事一报,急事急报”的专报直报制。专报要突出实效性、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专报信息由市车辆超限超载小组直报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