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境内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管理范围划定进行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要求,依法对划定的范围进行管理。划定的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禁止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施;
(二)从事危害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畜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抚远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明细表.doc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